2019年汶上县司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
1. | 财产权利证明 | 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3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 法律 部门规章 | 公证处 | 财产管理、登记 部门
| 书面权利凭证缺失的,由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信息、数据部门间互通的除外)
|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 |
2. | 死亡证明 | 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7条规定、第31条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 法律 部门规章 | 公证处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亲属关系 |
3. | 亲属关系证明 | 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7条规定、第31条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第[2018]46号 《公证程序规则》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法律 部门规章 | 公证处 | 工作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继亲属关系证明及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 亲属关系、继承、遗嘱、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委托 |
4. | 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赠与、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7条规定、第31条规定; 《赠与公证细则》第十条:(一)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遗嘱公证细则》条十七条:(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 部门规章 | 公证处 | 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医疗部门、鉴定机构、 |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书
| 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
5. | 无(有)犯罪记录 | 涉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7条规定、第31条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法律 部门规章 | 公证处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 涉外留学、务工、移民等 |
6.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认定法律援助资格。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规章 | 法律援助中心 | 村(居)民委员会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法律援助、认定法律援助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