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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汶环罚字[20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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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汶环罚字[2019]5号
济宁嘉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30MA3M9DKN2L 法定代表人:焦飞 地址:济宁市汶上县白石镇东营村村委南100米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 2019年2月11日,汶上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你公司石材露天存放粉尘污染严重,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东南角、东北角石渣堆场、石子等物料露天存放未覆盖,厂区地面部分硬化。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2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汶环罚告(听)字【2019】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汶上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年 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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