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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19-18417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4-19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19〕0015 号

发布日期:2019-04-19 10:46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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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汶上县盛世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0MA3FGJRE13

住所(住址):汶上县南旺镇南旺三村

经营者:付旭君

身份证号码:33252219780225XXXX

联系电话:1585375XXXX

联系地址:浙江省青田县腊口镇高坟岗村XXX号

2019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汶上县盛世超市(付旭君)随机抽取正在销售的“杭江牌”可口脆瓜(酱腌菜)进行监督抽检,2019年3月5日,我局收到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No.201900332),报告显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报告有异议,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2019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盛世超市(付旭君)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48袋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酱腌菜,执法人员立即对该48袋酱腌菜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盛世超市负责人付旭君进行询问,付旭君称所抽检的酱腌菜是河南省商丘市王晓峰酱菜部购进的,共购进60袋,每袋1.75元,销售价格是2.5元每袋,货值金额150元,售出12袋,盈利9元。付旭君同时提供了上述酱腌菜生产商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复印件,以及供货商的供货单据。

2018年3月12日,我局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汶上县盛世超市(付旭君)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酱腌菜),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9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进货查验手续,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但未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019年3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关于上述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酱腌菜)的召回公告、退货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汶上县盛世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付旭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

2、2019年2月15日抽样单复印件1份,2019年2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测报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各1份,2019年3月14日《询问笔录》1份,张伟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酱腌菜经检验不合格和付旭君委托张伟俊签收检验报告的事实;

3、2019年3月14日《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据1份,生产商杭州萧山宏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供货商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王晓峰副食商行《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采购和销售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酱腌菜的事实,及该购进该批次酱腌菜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及进货渠道;

4、召回公告和退货赔偿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都有相关当事人的签名及按手印认可。

本局于2019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汶)市监听告字〔2019〕0015号《听证告知书》和(汶)市监处告字〔2019〕001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持证经营,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主动退货并补偿消费者,减轻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减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数额的10%。”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同批次食品(酱腌菜)48袋;

2、没收违法所得玖元整(¥9.00);

3、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4 月 19 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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