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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19-18296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19-12-23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19〕0279号

发布日期:2019-12-23 15:20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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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汶上县照耀鞋服店(张建川)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830MA3PMKBR0E

住所(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中都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建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2319****

联系电话:13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号

2019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汶上县联民购物广场开展执法检查,于该购物广场三楼,门头为“WANSI万斯”的鞋服店内,柜台后上方显眼处悬挂如下标识“”,其中“”使用了商标注册标记“®”,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索发现,该商标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授权,与该商标字体相同的第17197144号“”商标申请处于“该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状态,但上述标识标有注册标记“®”,该行为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本局于2019年11月 27日对此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汶上县照耀鞋服店销售的“万斯”系列产品是由北京嘉成置友科技有限公司供货,北京嘉成置友科技有限公司是泉州市万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授权的山东省经销商,有权在授权区域内经营“万斯”系列产品,同时在本地负责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维护工作。当事人称原版标识为“”,是没有商标注册标记“®”的,在制作过程中擅自将“”改成了“®”。当事人未能提供“”商标的注册证明,该行为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该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建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案件处理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物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事实。

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第17197144号“”商标详细内容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商标为“该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状态,属未注册商标。。

以上证据均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单位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汶市监听告字﹝2019﹞027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单位认为,我单位认为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知识产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对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能虚心接受批评教育,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

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或者嘉祥县、梁山县、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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