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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19-18476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19-12-02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19〕0331号

发布日期:2019-12-02 10:41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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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汶上县次丘镇蓝天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

编号:20150830022;

经营场所:次丘镇谷桥村;

举办者:张明明;

负责人:张明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5220119861222XXXX;

联系电话:1515475XXXX;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高店村517号。

2019年11月18日,我部门在该单位食品加工间发现有海天红烧酱汁,4.9L,生产日期:20180121,保质期:18个月,该红烧酱汁已开盖,剩余2L,我部门依法对剩余该批次海天红烧酱汁予以扣押,另外该单位加工间内的生猪肉现场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2019年11月19日,该单位提供了生猪肉的合格证明文件,另经询问负责人得知该批次海天红烧酱汁是上个月采购的,该单位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2019年11月25日经询问汶上县次丘镇蓝天幼儿园食品采购员得知,该批次海天红烧酱汁采购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另有编号0019921销货清单佐证,该单位采购过期海天红烧酱汁的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案值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1月18日现场笔录,证明汶上县次丘镇蓝天幼儿园食堂现场经营情况;

2.2019年11月19日张明明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属实;

3.汶上县次丘镇蓝天幼儿园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编号:20150830022)复印件一份,汶上县次丘镇蓝天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3708300009450)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及食品经营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情况、有效期情况;

4.张明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汶上县次丘镇蓝天幼儿园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5.汶上县次丘镇蓝天幼儿园现场经营照片十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的情况;

6.该单位采购的生猪肉的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十四份,证明该单位采购生猪肉时查验了合格证明文件;

7.2019年11月25日汶上县次丘镇蓝天幼儿园食品采购员薛令龙询问笔录,证明汶上县次丘镇蓝天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属实;

8.薛令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汶上县次丘镇蓝天幼儿园食品采购员的身份信息;

9.编号0019921的销货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汶上县次丘镇蓝天幼儿园购买海天红烧酱汁时间。

以上各项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对当事人检查、询问调查时均按照规定出示了执法证,并记录在案。调取证据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程序符合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19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汶市监罚告字〔2019〕03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且涉案产品数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可以对该单位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6中规定的裁量基准:“裁量阶次 从轻 裁量标准: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者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没收该单位剩余的海天红烧酱汁(详见财务清单:2019-0236);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02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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