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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大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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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2019]71号 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600842 法定代表人:刘夫江 地址:临沂市水田路159号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9月14日,济宁市大气污染整治办公室巡查组检查时发现: 你公司在汶上县引济补源水系连通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多处大面积土方裸露未覆盖。2019年9月15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属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19]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字[2019]7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认为你公司根据《济宁市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要求,土方作业面可暂不覆盖,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作业时,作业面场地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当天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覆盖;空置或已完成的场地应覆盖。因当时正在进行铺料作业施工,所以作业面未进行覆盖,而且你公司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暂时不能施工的作业面已全部覆盖。我局在复核后认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现场土方没有做到有效覆盖,容易引起扬尘,造成大气污染。因此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19年 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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