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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汶上县联合石化龙腾加油站大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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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2019]53号 汶上县联合石化龙腾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0MA3F454T4N 经营者:郑钦奇 地址:汶上县康驿镇驻地南,105国道584公里处路西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0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VOCs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组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三级油气回收设施未正常使用,指示灯显示未通电。2019年6月21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汶告(听)[2019]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19年 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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