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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汶上县圣都安氏木业加工厂大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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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2019]33号 汶上县圣都安氏木业加工厂: 注册号:3708303090325 经营者:安德静 地址:汶上县寅寺镇腰楼村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5日,汶上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加工厂内有热压机一台,涂胶机两台,四边齐头锯两台。热压工序安装有UV光氧催化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四边齐头锯安装有布袋式除尘器,涂胶机上没有任何防治污染设施。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汶告(听)[2019]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19年6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认为你单位的环评批复中没有要求你厂的涂胶工序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要求予以免予处罚。我局经复核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因你单位涂胶工序没有安装废气处理收集设施,所以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19年 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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