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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山东省环创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水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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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2019]25号 山东省环创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原汶上县垃圾处理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30MA3N9RJ15U 法定代表人:崔本军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万寿路南段路西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 2019年2月13日,汶上县环境保护局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通知,要求就《山东公用集团汶上水务有限公司(佛都)关于请求对进口超标进行再次调查的报告》展开调查,我局到你公司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因2018年5月15日、16日我县连降大雨,造成你场场区渗滤液储存池溢满,大量渗滤液外溢进入了污水管网,导致山东公用集团水务有限公司(佛都)2018年5月20日进口总氮超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汶环罚告(听)字[2019]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19年 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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