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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汶上县润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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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2019]24号 汶上县润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30MA3ENFR034 法定代表人:王先军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南二环以北光明路以东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 2019年3月26日,汶上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车间内有塑料颗粒生产线三条、车间内南侧第一条生产线被我局于2019年3月10日责令停止生产;车间内第二条、第三条生产线有生产痕迹、机器设备发烫,有生产废水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储存,废水在线连续监测装置未运行、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现场未发现有生产废水外排。企业现场负责人王瑞林承认企业于2019年3月25日进行了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汶环罚告(听)字[2019]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19年 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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