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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汶上县昌友石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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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2019]20号 汶上县昌友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30334299874A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 地址:汶上县白石镇韩岗村南600米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 2019年3月22号,汶上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北侧外存有大量锯泥,未建设储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经调查核实该处存放的锯泥为你公司倾倒。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汶环罚告(听)字[2019]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19年 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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