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高玉翠
住所(住址): 汶上县军屯乡南陶村南京路东197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7083019900415XXXX
联系电话:1875199XXXX
联系地址: 汶上县郭仓镇北园社区
2019年10月21日,我局接到汶上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汶烟移【2019】第0178号案件移送函,移送“高玉翠涉嫌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执法人员进行了案源登记,对移送材料进行了核查。经我单位核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即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特依法报请县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委托人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并配合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进行了签字认可。
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汶上县郭仓镇北园社区从事日用百货、副食、酒等商品的经营,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其它超市购进卷烟进行销售,于2019年10月1日被汶上县烟草专卖局查处。2019年10月21日,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我局处理,经我局调查当事人这次共购进泰山、玉溪等3种品牌规格的卷烟12条,共计价值1190元,还未销售。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其错误行为,表示立即改正,并陈述其实际经营时间短的基本情况,希望市场监管部门酌情予以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汶上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确系无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确系无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3、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委托书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权限及受托人身份。
5、汶上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源材料一宗,证明案件移送符合法律程序。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及烟草专卖局盖章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汶市监听告字〔2019〕03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承认法律意识淡薄,已经认识到其错误行为,并表示立即改正,且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无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处罚款4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须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或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1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