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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19-18364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19-11-20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19〕0287号

发布日期:2019-11-22 14:07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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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汶市监罚字2019〕0287

 

当事人:汶上县***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830MA3Q1B****        

住所(住址):汶上县次邱镇***线次邱段***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831105****           

联系电话:182537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汶上县次邱镇**线次邱段***号              

2019年9月19日,我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PSP190800973)。报告中显示,2019年08月12日我局在汶上县***餐厅(***)

随机抽取绿豆芽1kg,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案源登记。收到该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9日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PSP190800961)及《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汶上县***餐厅(***),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报告书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按《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的要求在7个工作日向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检,截止到2019年9月25日,当事人未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视为其放弃复检权利。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绿豆芽)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2019年9月25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绿豆芽是当事人2019年8月11日从汶上县**超市(***)处购进的,购进价格为1.5元/斤,共购进了5斤,共计花费7.5元,抽样用了1kg,样品价格3元/kg,该单位在此次抽样中未有盈利,剩余3斤全部加工成成品菜销售,共盈利15元,货值金额2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日期:2019年9月25日)1份,供货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2019年9月25日)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绿豆芽)的事实及采购绿豆芽的购进渠道、价格、数量及盈利情况;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编号:NCP19370830439830335),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PSP190800973)1份,《现场笔录》(日期:2019年8月2日)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我局对当事人采购的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样及抽样绿豆芽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4.《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编号:汶市监检告字[2019]0919-4号)(2019年09月19日)1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检验报告》送达现场照片1张(打印),证明我局依法履行了送达义务。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本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听告字〔2019〕028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整(¥15.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万零壹拾伍元整(¥10,015.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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