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济宁市众安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830344608984G
住所(住址):山东省汶上县郭仓镇政府驻地北一千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连成
2019年7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梁山县韦兆军粮油门市部进行抽检,被抽食品大豆油为济宁市众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01日,规格20KG每桶。抽检结果显示:“经抽样检查,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2019年8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到济宁市众安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NAGULBF55730823的该食品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食品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已经构成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照尚在有效期内,证明当事人为持证生产单位,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主体。
2、负责人李连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赵燕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处理人身份合法有效。
3、《检验报告》(编号:NNAGULBF55730823)一份,《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知书》(编号:PP19370000410630621)照片一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PP19370000410630621)照片一张及抽样现场照片4张,证明被抽食品油品质量合格,但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8月12日)一份,《询问调查笔录》(2019年8月13日)一份,《成品出入库记录》复印件一份,《食用植物油销售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生产数量、已销售数量、产品剩余量及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
本局与2019年9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汶市监食罚告〔2019〕019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食品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2019年8月12日的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出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8月13日的调查询问得知,该批次产品共生产130桶,货值金额15600元,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同包装产品未再生产。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同时违法所得较低,主动停止生产同规格大豆油,并主动召回产品,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罚款叁仟壹佰贰拾圆整(¥3120.00);
合计罚没款叁仟壹佰贰拾元整(¥312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