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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19-18481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19-10-25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19〕0260号

发布日期:2019-10-25 16:36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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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汶上县召磊饭店(何召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370830600365710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寅寺镇河湾村

经营者:何召磊  身份证号:37083019740513xxxx

联系电话:1356243xxxx

2019年9月12日我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PSP190801554),报告中显示,2019年08月16日我局在汶上县召磊饭店随机抽取绿豆芽1.15kg,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显示该样品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案源登记。收到该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8日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PSP190801554)及《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汶上县召磊饭店,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报告书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按《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的要求在7个工作日向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19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该单位负责人表示放弃复检。

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绿豆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2019年9月18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绿豆芽是当事人2019年8月16日在汶上县北市场一摊位购进的,进价1元/斤,共购进4斤,抽样用了2.3斤,样品价格1.2元/斤,该单位在此次抽样中盈利0.46元,剩余的1.7斤做了两份清炒绿豆芽卖掉了,售价8元/份,两份盈利8元,共计盈利8.46元,货值金额12.46元。2019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该批绿豆芽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何召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现场笔录》(2019年9月18日)1份、《询问笔录》(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29日)2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绿豆芽)的事实及采购绿豆芽的购进渠道、价格、数量、货值及盈利情况;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PSP190801554)1份,证明了我局在该单位对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样及抽样绿豆芽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4、《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2019年09月18日)1份,证明我局依法履行了送达义务。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本局于2019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听告字〔2019〕026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我局决定给予汶上县召磊饭店(何召磊)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肆角陆分整(¥8.46);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仟零捌元肆角陆分整(¥5008.46)。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5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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