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汶上县爱春食品经营店(李爱春)
营业执照注册号:92370830MA3NGQK2L
负责人:李爱春 身份证号:37083019740415xxxx
联系电话:1836985xxxx
地址:汶上县塘子街44号
2019年9月12日我局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RPSP190800587),报告中显示,2019年8月8日在汶上县汶上县爱春食品经营店(李爱春)处抽检的韭菜,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8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2019年9月18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视为其放弃复检权利。
经调查,上述被抽检的韭菜是2019年8月8日在汶上县闫村农贸市场内汶上县爱春食品经营店(李爱春)处抽取。汶上县爱春食品经营店(李爱春)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持有《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被抽检的韭菜是当事人于2019年8月8日自汶上县次丘镇高庄村高广清处购进。当时索要了供货者高广清的身份证证复印件和《食用农产品(韭菜产品)合格证》(编号:No0029357),未索要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购进票据。2019年8月8日当事人共购进8Kg韭菜,购进价格为2元/Kg,销售价格为3元/Kg,该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经核算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4元;当事人共盈利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汶上县爱春食品经营店(李爱春)《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李爱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及主体责任;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查抽样单一份(抽样单编号:NCP1937083043983022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现场笔录》(2019年8月8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RPSP190800587)各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及经检验为不合格结论的事实;
3、《现场笔录》(2019年9月18日)1份、《询问笔录》(2019年10月12日)1份、供货者高广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用农产品(韭菜产品)合格证》(编号:No0029357)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购进该批次产品数量、价格、货值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货渠道;
4、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了我局依法履行了送达义务。
以上证据需当事人确认的,均有当事人签字并按指印确认,无争议要点。
本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听告字〔2019〕02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及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资料证据,违法经营额不大且未获得利益,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整(¥8.00);
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整(¥1508.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