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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19-18507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19-10-11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19〕0259号

发布日期:2019-10-11 10:59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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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汶上县南站镇姬村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20140830013

住所(住址):汶上县南站镇姬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丽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821207XXXX

联系电话:1556474XXXX

联系地址:汶上县南站镇姬村

2019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汶上县南站镇姬村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幼儿园食堂操作间内检查到食品原料香油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扣押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香油一瓶,并通知当事人到南站市场监管所接受问询。2019年9月27日县局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因购货时间较长,已无法提供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陈记香油是从何处采购,也未留存进货发票,且当事人在采购时未注意到该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问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2019年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香油一瓶并拍摄照片,证明其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当事人的学前教育合格证、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身份信息;

4.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实施扣押决定书和扣押财务清单。证明我单位扣押当事人陈记香油一瓶。

以上证据和笔录都有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的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本局于2019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汶市监听告字〔2019〕02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陈记香油一瓶;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0 月11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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