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县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对职责范围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二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事项名称、标准规范、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咨询、投诉电话(热线电话)等要素。
第三条 汇总编制各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应当遵循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应当予以调整: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试点领域、领域一、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五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需填写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申请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单位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