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通过, 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一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2.是否审核转报事项 否
3.有无审批数量限制 无
4.审批条件
4.1有合法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准手续。
4.2办理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4.3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
4.4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
4.5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4.6水污染物排放方式由直接排入水环境改为经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且符合排入污水处理厂的相关规定。
5.所需申请材料
5.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 加盖单位公章)
5.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 加盖单位公章)
5.3提交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1.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2.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3.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4.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原件1份 加盖单位公章,)
6.办理程序
6.1企业申请
6.2受理
6.3现场勘查(需申请人配合)
6.4办结
7.是否收费 否
8.收费依据 无
9.收费标准 无
10.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11.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12.联系电话 0537-7239993
13.部门投诉电话 0537-7281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