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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环罚字【2018】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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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汶环罚字[2018]129号
汶上县扬朋石材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30MA3EWQNB7A 投资人:李念龙 地址: 汶上县白石镇后郑村村南500米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7日,环保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汶上县白石镇后郑村村南500米,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你公司喷砂机车间、火烧机车间未安装除尘实施,车间密闭不严,地面有积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给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喷砂机、火烧机车间未安装除尘设施,粉尘直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汶环罚告(听)字【2018】1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汶上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 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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