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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环罚【2018】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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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汶环罚字[2018]126号
汶上县康复医院: 登记号: PDY32383937083012A5271 法定代表人:荣令旗 地址:汶上县城汽车站北1.5公里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3号,汶上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汶上县汽车站北1.5公里处,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汶环罚告(听)字【2018】1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汶上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 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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