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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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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汶环罚字[2018]57号
汶上县仓兴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30674502859H 投资人:崔德明 地址:汶上县郭仓乡黄庄村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4号,济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气脱硫塔密闭不严,塔体和塔基连接处个别点位有少许渗漏。物料堆场部分黄土未覆盖,堆场地面硬化不全。2018年4月25日,经汶上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 5月 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汶环罚告(听)字【2018】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汶上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 5月 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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