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政发〔2018〕29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上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汶政发〔2018〕29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汶上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汶上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汶上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汶政发〔2017〕57号)同时废止。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汶上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如下:
一、划分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汶上县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统一管理办法》
《汶上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地下水监测规范》(SL/T183-9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
(三)相关规划、方案
《山东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山东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济宁市“十三五”水利规划》
《汶上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二、农村饮用水源地状况评价
十二五期间,我县对全县农村饮水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开展了村村通农村饮水工作,规划建设城北供水工程、城南供水工程、城西供水工程、城东供水工程。目前,城北水厂供水工程已建成,水源类型为地下水,覆盖郭楼镇、郭仓镇、杨店镇、军屯乡、白石镇5处乡镇,供水人口175733人,供水能力1.3万m3/d。农村生活供水基本覆盖了全部村庄,农村饮水条件得到了改善。
本方案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包括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的255个供水站和目前正在实施的4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三、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划分
(一)保护区划分方法
我县255个村村通自来水供水站和4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孔隙潜水中小型水源地,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采用经验值法对该类型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划分。
孔隙潜水中小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保护区半径计算经验公式:
R = α × K × I × T / n ……………………………………(1)
式中,R—保护区半径,米;
α—安全系数,一般取150%,(为了安全起见,在理论计算的基础上加上一定量,以防未来用水量的增加以及干旱期影响造成半径的扩大);
K—含水层渗透系数,米/天;
I—水力坡度(为漏斗范围内的水力平均坡度);
T—污染物水平迁移时间,天;
n—有效孔隙度。
保护区半径可以按公式(1)计算的距离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也可按表1中对应范围的值。
表1 孔隙水潜水型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验值
介质类型 | 一级保护区半径R(米) | 二级保护区半径R(米) |
细砂 | 30~50 | 300~500 |
中砂 | 50~100 | 500~1000 |
粗砂 | 100~200 | 1000~2000 |
砾石 | 200~500 | 2000~5000 |
卵石 | 500~1000 | 5000~10000 |
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中心,以上表所列经验值R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二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
对于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井群内井间距大于一、二级保护区半径的2倍时,可以分别对每口井进行一、二级保护区划分;井群内井间距小于等于保护区半径的2倍时,则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一级保护区半径的多边形区域。
为便于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依据保护区划分的分析、计算结果,结合水源保护区的地形、地标、地物特点,最终确定各级保护区的界线。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水分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汊口、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保护区界线。
(二)保护区划分方案及界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范围涉及全县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源地255个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4个,针对水源地实际情况进行研究之后,进行了如下具体划分。
根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本次农村水源地只涉及地下水水源,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为以取水口周边半径30米的圆方形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供水站保护区范围进行了更详细界定。
结合环境水文地质特征以及采水井深度,我县地下水主要为第四系松散层孔隙水;且水井日开采量小于5万立方米,属中小型水源地;含水层岩性主要为细、中粗砂层,含水层分布连续性较差,均匀性较差。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孔隙水潜水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中小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中相关要求,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50米为一级保护区半径的多边形区域,不设二级保护区。
四、监督与管理措施
(一)保护区管理规定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限期拆除或改道,违章建筑物限期拆除或搬迁。
2.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3.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4.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5.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源。
6.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二)水源地保护措施
1.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管理法规体系,针对我县水源地保护区的分布及特点制定保护办法,依法保护水源地。
2.对保护区实施物理隔离工程和生态隔离工程,防止人类活动对保护区水质造成影响。
3.对保护区内的生产、生活排放源及地表水体进行定期监测、严格管理,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4.合理安排工农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加大法制建设和宣传力度;建立相应的行政审批制度,新建项目必须严格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论证。
5.在保护区内的城镇、农村尽可能扩大绿地面积,植树造林涵养水源。
6.对各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水位等数据进行定期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7.建立健全水源地安全应急保障机制,积极建设备用水源工程。
8.我县4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成通水后,255个村村通自来水供水站如失去供水功能,即不列入保护区范围。
(三)监督管理及责任分工
1.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县政府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环保、水利、国土、卫计、住建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根据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