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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汶上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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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根据汶上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单位简介; (二)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三)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本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汶上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汶上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汶上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起,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在《汶上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中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填写《汶上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汶上县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二)以县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汶上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汶上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县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四条 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或联系电话的;在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没能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2、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3、办理事件“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4、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5、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的; 6、出现空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 7、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8、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根据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告诫、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汶上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部门、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或部门网站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务公开栏、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对外公开,并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条 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部门或单位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由牵头部门在公开时限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不同部门或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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