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政发〔2018〕10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上县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3- 15 15: 42 信息来源: 汶上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汶政发〔2018〕10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汶上县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驻汶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汶上县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

   

汶上县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按照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要求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济政字〔2017〕113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全力打造“企业不跑干部跑”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我县行政辖区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第三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全程无偿代办制度。建立项目审批代办“四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项目、一张审批清单、一套推进方案、镇街(含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1名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专员”。镇街代办员原则上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在工程规划阶段联合审查规划方案;施工许可阶段联合审查施工图纸;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审批部门要明确2人以上从事联合审图、踏勘、验收的工作人员,实行A、B角补位制度。各阶段牵头部门对联审机制落实工作负总责,并统一向窗口反馈审查意见。

  第五条  实行审批收费全下限制度。除土地出让金、税收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其他涉及项目审批的收费事项,取消部门自由裁量权,一律执行收费标准下限。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类项目,原则上不收取费用。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

  第六条  实行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无差别对待制度。对于省、市以正式文件出台的、现行有效的投资优惠政策,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后,审批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参照执行。

  第七条 推进区域化评估评审。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215号)要求,在明确功能定位基础上,以功能区或园区为单位,依据控制性规划,统一办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考古勘探发掘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的建设项目,由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

  第八条  简化审批环节。

  (1)两评合一。推行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两评合一”。发改部门可以受理由同一中介机构提供的一份综合性报告。

  (2)节能审查。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进行节能审查。

  (3)土地预审。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4)竣工验收。需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经验收审查后,主体工程可以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部门牵头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汶上县)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网上办事大厅和窗口受理项目申报,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事项,以数据共享促进流程优化和业务协同。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加快推动县级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申请材料、审批证照和批准文件电子化。完善“汶上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建设,让更多的审批事项能够通过移动互联网办理。

  第十条  清理中介服务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要求,凡没有法定依据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一律取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加快实体大厅和互联网“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强化监管,健全评价机制,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为投资者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具体操作流程

  (一)集中预审

  1.填制个性化审批清单。依据项目申请报告,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部门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并填制审批清单。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审批部门须在清单中注明行业准入条件、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环保指标等相关政策规定。审批部门对列入审批清单的审批事项、收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负责。企业对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项目审批代办。经企业授权同意并签订委托协议后,代办员依据审批清单,采用集中并行审批模式启动审批流程。初步目标是,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用时28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7个工作日,技术评审、专家评审11个工作日。

  (二)并行审批

  1.用地审批阶段(6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审批部门:规划、住建部门等

  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1)以划拨方式供地操作流程:参照《汶上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汶政发〔2017〕34号)用地规划阶段流程办理。

  (2)以出让方式供地操作流程:国土资源部门2个工作日内同步征求规划部门宗地规划条件和国家安全部门、住建部门(装配式建筑项目)意见;国土资源部门3个工作日内编制供地方案并报县政府。

  (3)土地竞得人确定后,国土资源部门3个工作日内签发成交确认书并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4)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在本环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踏勘。

  2.企业凭土地出让合同并行转入以下审批流程:

  并行一:核准(或备案)阶段(3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审批部门:经信、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等

  审批事项: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操作流程:

  (1)核准类项目: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发改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批复。

  (2)备案类的项目:企业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汶上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赋码,项目赋码即备案完成。

  (3)企业持土地出让合同,同步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乡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或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并行二:工程规划阶段(6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规划部门

  审批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人防部门等

  审批(审查)事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由市国家安全部门审查);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操作流程:

  (1)企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行政审查后提报相关会议审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查按照国家安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防部门2个工作日内甄别项目是否需要履行人防义务并完成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规划部门3个工作日内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不适宜合并申报的,可分别报审。

  (2)对于涉及文物、交通、河道、水利、林业、供水、排水、通讯、热力、燃气等审查事项的,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在本环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

  并行三:施工许可阶段(8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公安消防、城市管理、气象、人防、安监部门等

  审批(审查)事项: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高危行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由市安监部门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操作流程:

  (1)依据项目类别(核准或备案)及资金来源情况,企业依法确定招标方式,完成工程勘察并编制施工图。

  (2)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审查施工图。住建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气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高危行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人防工程防护部分施工图纸审查;有关审图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公安消防、住建部门5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安监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3)企业依法组织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

  (4)住建部门3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手续,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部门2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人防工程防护质量监督登记。

  工业类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由主管部门牵头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因工程建设需要,住建、城市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等。

  并行四:中介评估评审服务(不计入审批流程用时)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依据审批清单,企业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相关评估评审事项,委托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施工许可前,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审批。企业对履行审批清单的完整性负责。

  3.竣工验收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等

  审批部门:规划、环保、公安消防、人防、气象、水利、国家安全等

  审批(验收)事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节能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物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人防工程防护部分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或高危行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由市国家安全部门验收);建设档案验收。

  操作流程:

  (1)住建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节能验收和城建档案验收等;

  (2)规划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

  (3)环保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4)公安消防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

  (5)人防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人防工程防护部分验收;

  (6)水利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7)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由市国家安全部门进行审查。

  工业类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牵头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项目进行公示的时间以及业务部门不能单独决定需报经县政府或上级部门同意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十三条  严格审批流程监管。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部门牵头落实“企业不跑干部跑”的总体要求,履行项目审批代办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审批代办体系高效、有序运转。代办员要如实记录审批部门、中介机构服务用时及相关收费情况。对于项目无正当理由出现推进异常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部门或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提请县政府启动问责程序,相关责任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加大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更强的监管促进更好的放权和服务。发改部门牵头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信息公开与共享,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十五条  严肃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问责:

  1.不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全程无偿代办制度、个性化审批清单制度、审批收费全下限制度、投资优惠政策无差别对待制度的;

  2.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要件或中介服务等环节的;

  3.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4.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同步办理或联合审批(审查)的;

  5.无正当理由缺席联合审查、踏勘、验收等事项的;

  6.不如实、完整记录审批部门、中介机构服务用时及相关审批费用支出情况的;

  7.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为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

  8.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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