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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481J/2018-19722 组配分类: 镇街文件
成文日期: 2018-12-20 发布机构: 白石镇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石发〔2018〕57号 中共白石镇委员会 白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石镇全面加强石材开采、加工、销售领域 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6 15:15 信息来源:白石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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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石发〔2018〕57号

 

中共白石镇委员会  白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石镇全面加强石材开采、加工、销售领域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中心、村,镇直各部门:

《白石镇全面加强石材开采、加工、销售领域监管的工作方案》已经白石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白石镇委员会

白石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石镇全面加强石材开采、加工、销售领域监管的工作方案

为从根本扭转我镇部分矿山处于无序开采状态,部分石材开采单位没有合法手续,销售领域存在诸多违法现象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对石材开采和销售领域监管,改善园区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结合白石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责任落实

进一步明晰各部门责任分工,强化矿山开采准入和销售领域监管,净化园区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一)白石镇国土所:负责对山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要严格审查办矿条件,对不符合办矿条件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相关手续;对违反山石资源法律法规、无证照开采等行为,要及时上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进行严肃查处。要强化持证矿山企业动态巡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持证矿山台账,及时查处山石资源违法案件、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责令采矿权人迅速消除矿山安全隐患、调处采矿权属纠纷问题,切实维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

(二)白石镇派出所:负责对矿山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有证矿山企业名单供应火工材料,并及时严厉查处有证矿山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转借)和非法买卖爆破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持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矿山,不得审批爆破物品;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资源罪的案件,要及时调查立案,从快查处。

(三)白石供电所:要加强对矿山电力供应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持有《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名单进行电力供应,并及时查处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电行为,对未持《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不得供电;强化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监管,不得向县镇政府采取断电措施的矿山恢复供电,定期联合各执法部门进行跨区域(宁阳-汶上)供电打击活动。

(四)安监站:负责对全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要依法查处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牵头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鉴定和处理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当场予以纠正或下达书面执法文书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责令其停产整顿或由相关部门吊销证照。

(五)工商所:负责办理矿山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对在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

(六)环保站:负责加强矿山环保工作监管,督促矿山开采企业严格落实市县《露天非煤矿山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各项要求;对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报告与实际不符的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要移交上级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加强矿山企业生态修复治理,联合各相关部门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的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废弃坑会填和修复、矿区路域环境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

(七)园区办:负责做好园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强化园区内值班、企业巡检查;做好园区内矛盾纠纷的调处和企业、运输车辆、路域环境的监管;配合各部门在园区内进行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八)交管所:负责镇域内运输车辆的统筹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车辆运输行为,严查石材运输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九)各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力做好村居内石材开发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综合治理,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完善制度建设

(一)石材资源开采保护管理办法

1、石材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石材资源;

2、石材资源开采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镇政府按照县石材行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的安排,全面负责石材资源开采秩序动态管理;

3、石材资源实行有偿开采,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登记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资源税等税费;

4、采矿权人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应及时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5、石材资源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6、采矿权人之间的矿区范围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处;

7、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石材资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石材资源和违法所得,拒不停止开采的,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负责石材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检举。

(二)石材园区石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1、白石石材园区运输车辆包括荒料、废料、成品和半成品四种运输车辆;

2、镇政府(园区办)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对进行矿山企业和石材加工企业货物运输的车辆统一管理:

(1)成品和半成品石材运输车辆必须是行车证、道路运输证证照齐全,符合车型标准的运输车辆。

(2)凡参与白石园区石材运输的车辆,须服从管理,按先后顺序进出园区,保持良好运输秩序。

(3)根据园区石材生产和运力情况实行荒料、废料运输车辆限量经营制度。原运输车辆因车况原因可经审批后以旧换新,新增车辆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标准、证照齐全,经园区办批准后方可进园区经营,经批准经营的车辆不得随意转让,否则取消其经营资格。确需转让的须提请园区办批准,并按运输车辆实际评估价值转让。

(4)对荒料、废料运输车辆实行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将荒料和废料运输车辆本着自愿、互信、守法的原则进行有效整合,成立运输车队,合理配置运输资源,防止垄断经营。

(5)实行荒料、废料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根据车辆情况,对运输车辆颁发园区通行证,办理相应证件并对车体喷涂门徽。

(6)荒料、废料运输车辆必须规范装载,保持车辆整洁,做好防护措施,一旦发现未按规定装载或在公路上乱倾、乱倒、遗漏、扬撒废料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所有经批准的园区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装运源头单位非法开采或经营的废料、荒料、成品和半成品,否则一经发现将对运输业户警告、罚款,直至取消其营运资格。

4、运输各环节出现的问题由园区办负责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无理取闹的运输业户禁止进园区运输。运输车辆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由运输业户按照程序进行处理,与园区办无关。

5、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车辆行为。县交通运输局、白石镇政府将对不服从管理、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于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输资格。

(三)企业经营(销售)管理办法

1、所有石材开采、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经营手续,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一律停产整顿,不具备完善经营手续条件的一律联合相关部门联合予以关闭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采矿证审批、出让的资源量进行开采,达到审批量后立即停产;各石材加工企业严格按照环评审批的加工量进行生产加工,不得超审批量加工;

3、各矿山开采和石材加工企业建立原料采购和成品销售台账,以便掌握原料、产品产量及销售方向,及时发现违规行为;

4、按照《严禁荒料外运的实施意见》强化荒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外运荒料,一经发现违规运输荒料行为,一律取消其荒料购买权、运输权,同步追究矿山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任何倒卖荒料的矿山、石材加工企业一律无限期停产;

5、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得存在恶意竞争、污染环境、提供虚假报价、以次充好、违规生产加工、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凡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无限期停产整顿,情节严重、屡次违反规定、长期整治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

6、在园区内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和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反馈(举报)信息线索,接到凡涉及欺诈、欺骗、强买强卖等违规经营(销售)行为的,一经核实,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此文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白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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