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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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汶民字〔2018〕63号 各乡(镇)党委组织办公室,民政办公室、财政所: 根据济宁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济民字〔2018〕7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139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1345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5元。 四、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五、提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六、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七、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每服役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35元。 八、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在中央补助50%的基础上,省、市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九、各乡镇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下拨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强优抚对象动态管理,保证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中共汶上县委组织部 汶上县民政局 汶上县财政局 2018年9月7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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