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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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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济气综治发〔2017〕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散乱污”企业,按照“整顿规范一批、搬迁整合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按期完成环保部下达的“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 二、主要任务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引导迁入产业集聚区,并限期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必须立即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堆料废弃物;对逾期拒不执行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迁入产业集聚区的企业要限期拆除原生产场区。 2、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且污染物排放达标,但土地、环保、工商、质检等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停产停业,限期补办手续,完善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并由当地政府予以关停取缔。对虽有完善的行政许可,但超范围生产经营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停业、依法处罚,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经现场检查符合规定,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3、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行政许可手续齐全,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予以关停取缔或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要按照环保部规定的重点整治范围,对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污染排放严重,或不具备治理能力,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取缔;对整改完成后经环保验收合格,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企业,可准予恢复生产。 三、时限要求 5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园区完成辖区排查工作,并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6月底前,完成一半以上“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工作;10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工作。对环保部规定的重点整治范围之外的污染企业,依据本方案确定的标准,由各乡镇(街道)、园区确定具体整治措施。 四、责任分工 1、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整治取缔实施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落实取缔、规范、治理任务。 2、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各类“散乱污”企业环保审批手续,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监测,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经信部门:重点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核查、取缔、整治工作;监督淘汰落后产能,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迁入产业集聚区;负责整治取缔无证加油站。 4、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企业违规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对依法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注销营业执照。 5、质监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凡涉及没有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6、国土、住建、林业部门: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7、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取缔工作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侦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8、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治取缔行动进展缓慢、行动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9、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散乱污”企业电力用户清单,对列入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限电、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精心组织,从速实施,要立足“可核查、可量化、可操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整治措施,并及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照责任分工,加强指挥调度,把握工作进度,合力攻坚推进,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严格执法。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强对各类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对阻挠、抗拒执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督查,严肃问责。“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情况是近期督导重点,市、县将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进行追责。从6月份开始,如果被发现“散乱污”企业仍然存在排查不彻底、违法生产、新建或擅自恢复生产等问题,对企业一律顶格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实施问责,并追究相关“网格长”、“网格监管员”的责任,对问题集中的乡镇(街道)、园区进行公开约谈。7月份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对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在进行整改的同时,严格问责追责,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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