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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环罚字【20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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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汶环罚字 [ 2017] 6号 汶上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30494121442L 法定代表人:张耀臣 地址;汶上县德惠路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月16日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血管造影机II类射线装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血管造影机投资发票、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汶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有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万仟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立即停止血管造影机II类射线装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汶上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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