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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环罚字【2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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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汶环罚字[2017]1号 济宁市恒发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61966064N 地址: 汶上县南旺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奎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11月29日,济宁市环保局异地执法“利剑行动”检查组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14年新上(2号车间)8个反应罐及(1号车间)5个反应罐无环评审批手续。环评批复中有10个反应罐有环评审批手续,目前你单位有23个反应罐,13个无环评审批手续,以上存在的问题你单位在现场已向济宁市环保局异地执法“利剑行动”检查组签字确认。经汶上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16年 12月2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汶环罚告字[2016]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有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万元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汶上县农业银行 户名:汶上县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 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祥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汶上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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