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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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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2017年5月8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汶上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03室) 四、办理条件 1.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五、申请材料 1.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住所、联系电话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3)事实与理由(须是支持仲裁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供(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所公函,律师证原件。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所公函,律师证原件。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劳动者身份证明、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4.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 2.仲裁告知。 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情况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 (1)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调查包括申请人陈述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答辩,双方举证质证,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应到庭陈述证言。仲裁员对当事人在该过程中的行为作相应的指引。 (2)仲裁庭辩论。仲裁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3)仲裁庭调解。辩论结束后,仲裁员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字,宣布闭庭。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宣布休庭。 4.调查勘验。 对案件中需要补充调查的内容,由2-3名仲裁员实施现场勘验。 5.案内调解。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进行庭前、庭中、庭后三次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及时合议并作出裁决。 6.制发裁决书或调解书。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书面送达。 7.案卷归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汶上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03室 2.电话咨询:0537-7217756 十、其他事项 1.受案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仲裁管辖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在汶上县地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2)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汶上县地区,注册地在汶上县区以外的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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