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 > 医疗卫生领域 > 政策
索引号: 11370830MB285873X0/2015-18180 组配分类: 政策
成文日期: 2015-09-29 发布机构: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关于提高生育保险终止妊娠实施引产手术医疗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9 15:32 信息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分享

济社保办发〔2015〕8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我市生育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提高我市生育保险终止妊娠实施引产手术医疗费结算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结算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12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女职工住院引产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由每人次500元提高到每人次1600元。

二、结算办法

(一)住院引产医疗费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于参保女职工入院当日进行联网备案,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住院引产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职工收取政策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个月住院引产女职工的生育证、卫计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相关费用。

三、标准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及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严格执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扩大报销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全面落实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个人零负担”,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5年9月29日

信息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